2025年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5-09-15
  2025年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2.0版解读:多领域释放红利,助力乡村全面发展   2025年8月,《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正式发

  2025年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2.0版解读:多领域释放红利,助力乡村全面发展

  2025年8月,《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正式发布,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等七大维度,推出138项税费优惠政策,覆盖乡村发展全链条,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力,各类市场主体、农户及相关组织均可从中享受政策红利。

  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政策聚焦产权制度改革与日常运营减负。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移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取得以“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组织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此外,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组织水塘、水库取用水无需缴纳水资源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及农业保险合同也免征印花税,多举措降低集体经济运行成本。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乡村发展的重要支撑,政策从多方面提供税费优惠。在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上,从事港口码头、铁路、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可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分批次建设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批次享受优惠。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收取的采暖费收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前免征增值税。

  农田水利建设领域,县级及县级以下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电力可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算缴纳增值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经批准的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切实减轻水利建设税负。

  农民住宅建设也获得政策倾斜,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经批准搬迁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农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及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居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按标准建设住宅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降低农民住房建设成本。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民生重点,优惠政策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和土地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减免水资源税,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政策从土地资源配置、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流通及农业经济循环发展多维度发力。在土地资源配置上,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地、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等,分别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耕地占用税;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权属,可免征或减征契税,开山填海整治及改造废弃土地定期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化乡村产业发展土地资源配置。

  农业生产方面,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进口种子种源、特定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单一大宗饲料、有机肥、滴灌产品、农膜等在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自产免税农产品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农业服务、捕捞养殖渔船等也享受相应增值税或车船税减免,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得到重点支持,“公司+农户”模式下,回收再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可减免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等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企业购进其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助力合作社发展壮大。

  农产品流通领域,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和土地,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23年至2027年减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农业经济循环发展方面,以农林剩余物、废弃动植物油、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生产特定产品,可享受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产品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沼气综合开发利用、农村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享受“四免四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标准的暂免环境保护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劳务享受增值税优惠,推动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激活乡村创业就业活力,政策向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倾斜。小微企业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至2027年,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1%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2023年至2027年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且可叠加享受其他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至2027年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符合条件的还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文化事业建设费,降低小微企业经营压力。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费扣减,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及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2023年至2027年,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限额可上浮20%;企业招用上述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扣减税费,限额可上浮3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享受与重点群体创业同等限额的税费扣减;企业招用退役士兵,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扣减税费,限额可上浮50%。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户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也享受类似优惠,安置残疾人的企业还可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政策,2023年至2027年,在职职工30人以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同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资金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单户授信100万元以下)取得的利息收入,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100万元或1000万元以下)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可按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相关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公司经省级批准成立的,2027年12月31日前,农户(单户余额10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90%计入收入总额,按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的纳税人,202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可在税前扣除。提供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增值税,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保费收入,2027年12月31日前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农林牧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降低金融机构涉农服务成本,引导更多资金流向乡村。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助力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2030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边境地区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边销茶生产和经销企业销售边销茶,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自治机关可决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2030年12月31日前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同期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营业账簿、货物运输合同、资源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享受免征优惠,推动区域间乡村发展均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2025年12月31日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且不占用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货物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同期免征增值税。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向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开展慈善医疗救助使用的相关物资也享受同等优惠,引导更多社会资源投入乡村振兴。

  此次发布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版,政策覆盖范围广、优惠力度大、受益主体多,既聚焦乡村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又注重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将有效降低乡村生产经营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